确定报酬之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50页(313字)

确定报酬,应以鼓励救助作业为目的,并综合考虑下列各标准:①船舶及其他财产获救后之价值;②救助人在防止及减少环境损害方面之技能及努力;③救助人取得之效果之程度;④危险之性质及程度;⑤救助人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及人命方面之技能及努力;⑥救助人所用之时间,支出之费用及遭受之损失;⑦救助人或救助设备所冒之责任风险及其他风险;⑧所提供之服务之及时性;⑨用于救助作业之船舶及其他设备之可用性及使用情况;⑩救助人之设备之备用情况、效能及设备之价值。

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或其他财产获救后之价值,而可追索之利息及诉讼费用不包括在报酬金额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