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26页(541字)

继承的召集可通过法律、遗嘱或契约三种途径进行。通过法律召集的继承称为法定继承;通过遗嘱或契约召集的继承则称为意愿继承(或称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包括“依法继承”和“特留份继承”两种。依法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或遗嘱未能有效地处分遗产时,才能进行;而特留份继承则是基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遵守的一种继承方式,不管被继承人是否立下遗嘱,亦不管遗嘱的内容如何,只要符合特留份继承的规定,必须先进行特留份继承。被继承人必须为某些血亲留下特留份,因此,特留份又称为不可处置的份额,即被继承人不能凭其意愿自由处理的份额。

意愿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愿行为而非基于法律的规定,如该法律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即为遗嘱继承;如该法律行为为双方法律行为,则为契约继承。

在遗嘱继承和契约继承的关系中,契约继承的继承人优先于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如遗嘱先于契约的订立,且指向同一类财产时,遗嘱可因后来的契约(即死因赠与)而被废止,因为经双方接受后的继承契约原则上不可废止,亦不能因以后的遗嘱而受到损害。

上一篇:亲子关系 下一篇:婚姻法律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