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33页(1040字)
过去,澳门地区长期使用《葡萄牙刑法典》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该法典是1866年颁布施行的,1982年后虽已为葡萄牙新刑法典所取代,但该新刑法典却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因而1866年的刑法典仍适用于澳门地区,直至1995年12月31日才告终止。1995年11月8日,澳门政府核准《澳门刑法典》,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第58/95/M号法令公布,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法令明确指出:鉴于《葡萄牙刑法典》至今已逾100多年,在澳门明显有需要通过一部新刑法典,作为本地区法律本地化的开创,因为刑法典本身代表着对公民的第一项基本保障,亦为体现某一社会之价值观的参考依据。新刑法典的条文反映出对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对人道所包容的价值的尊重,以个人自由及遵照罪过原则定出每个人应负之责任,并寻求通过订定一些新罪状及加重对一些在本地区现实生活中较常发生的犯罪的刑罚,以确保人身安全,预防及遏止犯罪。新刑法典的另一个倾向是设立一个具有教育意义的能使犯罪人重视社会的刑事制度,同时尊重被判刑者的权利和人格,要求其个人作出努力,以免重返社会之后再次犯罪。《澳门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死刑和永久性的刑罚和保安处分,这是维护基本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对构成本地区现在及将来刑事法律制度的支柱。新刑法典不论在具体订定不法行为的系统编排上,抑或在其内容方面,均属一个开放及多元化的刑事法律体系模式。《澳门刑法典》分则以侵犯人身罪作为开篇之首,彻底而有建设性地摆脱传统刑法,肯定人的尊严,体现新刑事制度的根本价值。在刑罚方面,新刑法废除重监禁刑罚与轻监禁刑罚的区分,当罚金能适当及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时,须科处罚金,以避免科处短期刑罚给其留下难以消除的烙印。新刑法典还明文规定:凡有权拥有澳门居民身份证者均视为居民;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为1个月,最高为25年(例外为30年);罚金一般最低限度为10日,最高限度为360日,罚金之日额为澳门元50元至1万元,由法院按判刑者的经济财力状况及其个人负担订定。新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除前述法令阐述的内容外,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卷,共12篇350条。此外,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罪”1篇35条。该篇所列之罪,是指危害葡萄牙国家的安全而言,是由旧刑法典保留下来的,只在葡萄牙仍然管治澳门期间适用,至1999年12月19日即停止适用。因为从1999年12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