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55页(1041字)

对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的行为,在刑法上作为严重犯罪加以规定,这是《澳门刑法典》的特色之一,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

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包括:

(1)煽动战争罪。意图引起战争,而公然及重复煽动仇恨某方人民者,处6个月至3年徒刑。

(2)灭绝种族罪。为全部或部分消灭某国家、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而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严重侵犯该团体成员的身体,或使该团体陷于绝境,使该团体有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消灭,或以暴力将该团体的儿童转移于另一团体,或阻止该团体内生育或出生的,属杀害该团体成员的,处行为人15~25年徒刑,属上述其他情况的处10~25年徒刑。公然及直接煽动灭绝种族的人,处2~8年徒刑。为实施灭绝种族而作出协议的,处1~5年徒刑。

(3)种族歧视罪。组织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种族仇恨或种族暴力行为的组织者和宣传活动者,或参加此种行为的活动者及向此种活动提供协助的资助者,处1~8年徒刑。

在公开集会中,煽动或鼓励种族歧视,挑起不同种族、肤色或民族本源的人或人群相互作出暴力行为,或对不同种族、肤色或民族本源的某人或人群进行诽谤或侮辱行为的人,处6个月至5年徒刑。

(4)酷刑及其他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待遇罪。对被拘禁者施以酷刑,或对其实施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的,处行为人1~5年徒刑。

所谓“酷刑”,是指使受害人和身心受到剧烈痛苦或严重疲劳,或使用化学品、药物或其他工具,使受害人受到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待遇。这些行为均属酷刑。实施此类酷刑,使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侵犯,或受到殴打、电击、假处决,或使受害者产生幻觉的,处3~15年徒刑,引致受害者自杀或死亡的,处10~20年徒刑。

上级知悉下属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在知悉后3天给予制止或检举的,处1~3年徒刑。

犯有上述各项罪而被判刑的人得令其丧失选举立法机关成员或被选为立法机关成员的资格,同时,这些人也不能担任陪审员,为期2~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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