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及自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42页(1029字)

告诉是被害人或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关系的人,向法院告发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行为。自诉是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有告诉权的人是被害人本人。如被害人死亡,在死亡前未提起告诉,亦未抛弃告诉权,未参与犯罪的下列人士,依次序有告诉权:①未经法院裁定分居及分产的被害人的生存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被收养人及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如无这些人士,则为;②被害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及收养人;如无这些人,则为;③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如被害人未满16岁,或不具有理解行使告诉权的意义和范围的辨别能力时,告诉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无法定代理人时,则由上述所列未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士按次序行使,在同一类别的人士中,即使有人不提起告诉,亦不妨碍其他人行使此项告诉权。

如某些案件的告诉权仅属犯罪行为人所享有而不能他人行使时,检察机关得以公共权益为由,开始诉讼程序。

只要对共同犯罪人中任何一人提起告诉,其效力可扩张到其余共同犯罪人,即这些共同犯罪人亦同时被提起告诉。

告诉权须在权利人知悉犯罪事实之日起,或从被害人死亡之日起,或从被害人成为无行为能力者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否则告诉权即行丧失或消灭。如有告诉权的人为数人,行使告诉权的时间各自独立计算。

对共同犯罪人中任何一人不适用行使告诉权时,其效力亦及于其他共同犯罪者,亦即对这些共同犯罪人也丧失告诉权。

有告诉权的人可明示抛弃其告诉权,或作届可确实推知其抛弃告诉权的事实。告诉权被抛弃后,不能再要求行使。

告诉权亦得被撤回,但权利人必须在第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撤回,同时亦必须征得有关涉嫌犯罪者的同意。对任一共同犯罪人撤回告诉其效力及于其他告诉乃论者——即无告诉不得追诉的共同犯罪人,只要这些人不反对该项告诉的撤回。

上述有关告诉的规定,亦相应适用于须具自诉的刑事程序,即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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