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生活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56页(8901字)

妨害社会生活罪涉及的犯罪行为较为广泛,除涉及妨害家庭、伪造各种文件、证明、货币、有价证券外,还涉及公共危险、妨害交通安全及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等犯罪行为。对这些罪行的处罚上,除妨害公共秩序、妨害交通安全的罪行处罚较重外,其余罪行一般处罚较轻。

(一)妨害家庭罪

(1)重婚。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婚姻关系的人,在未解除此种婚姻关系前,又缔结另一种婚姻关系;另一种是与已婚的人缔结婚姻。两种情况均属重婚,处行为人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2)伪造民事身份罪。指在民事登记内载入不存在的出生情况,或盗用他人的婚姻状况、亲属法律地位,或更改、虚构、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或他人的亲属法律地位,从而妨碍官方对其身份的审查。这些行为均构成伪造民事身份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

(3)诱拐未成年人罪。指以暴力或其他重大恶害相威胁或引诱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或拒绝将该未成年人交予行使亲权或监护权的人士,处行为人最高2年徒刑或科240日罚金。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4)违反扶养义务罪。指依法律规定,有义务和有条件扶养他人的人士,使被扶养人如无第三人帮助时,其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满足的情况,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处240日罚金。如扶养人后来履行其义务时,法律得免除其刑罚,或宣告未服的刑罚全部或部分消灭。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

(二)伪造罪

为便于执行伪造罪,《澳门刑法典》对下列词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文件:表现于文书,或记录于碟、录音录像带,或其他技术工具,而可为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所理解的表示,该表示系令人得以识别其由何人作出,且适合用作证明法律上的重要事实,而不论在作出表示时系作为此用,或之后方作此用者;及对一物实际所作或给予之记号,又或实际置于一物上之记号,其系用以证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实,且令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得以识别其用途及所证明之事。

技术注记:藉着全部或部分自动操作之技术器械,对某一数值、重量、计量、状况或某一事件之过程所作之注记,该注记系令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得以识别其结果,且系用作证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实,而不论在作出注记时系作为此用,或之后方作此用者。

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用作证明身份的公文书、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有关签证、进入澳门或在澳门逗留所需之任何文件或证明获许可居留之文件,以及由法律赋予证明人的状况或职业状况之效力的任何文件,由此系可产生某些权利或利益,尤其系与维持生活、住宿、迁徙、扶助、卫生、谋生方法或改善生活水平方法等有关的权利或利益。

货币:在澳门或在外地具有法定流通力的钞票及硬币。

伪造罪包括以下罪行:

(1)伪造文件罪。系指为自己或为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制造虚假文件,或更改文件,或滥用他人签名,或使用由他人制造的假文件等情况,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伪造的文件属公文书、密封遗嘱、邮政汇票、汇票、支票,或可背书转让的商业文件,行为人处1~5年徒刑,上述伪造行为如系公务员在执行其职务时作出的,处1~5年徒刑,本罪的未遂犯亦处罚。

(2)伪造技术注记罪。制造虚假技术注记、伪造或更改技术注记,或不如实将法律事实登载于技术注记上,或使用他人伪造的技术注记,以及扰乱技术器械的操作,影响技术注记的真实性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技术注记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给予处罚。

将他人文件、技术注记毁灭、损坏、隐藏或取去,或使之失效或消失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如受害者为私人时,属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3)伪造证明罪和使用虚假证明罪。医生、牙医、护士、助产士,或为医学服务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的领导人或雇员,或负责验尸的人,明知与事实不符,而发出关于某人身体状况或健康状况,出生或死亡等证明书,用作取信于公共当局、损害他人利益,或为自己或他人获不正当利益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兽医在上述情况下,具有上述目的而发出与动物有关证明的,处与上述相同刑罚。

冒充上述人员,发出上述两项所指证明或证明书的人,处相同刑罚。

使用虚假证明或证明书,以欺骗公共当局,损害他人利益,或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者,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造成他人或本地区有所损失,或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将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交予他人使用的,处相同刑罚。

(4)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及印花票证罪。伪造货币包括伪造现行流通的货币和将货币票面价值更改为较高价值两种犯罪行为。前者处2~12年徒刑,后者处1~5年徒刑。

意图充当全值硬币流通,而以任何方式减损硬币的价值,使其价值降低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未经法律许可,制造价值等于或高于正当硬币价值的硬币,供流通用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帮助伪造货币者将所伪造的货币转手或使之流通的人,处与上款相同的刑罚。

将伪造的货币转手买卖并使之流通的,处1~5年徒刑。如行为人在收受该货币后始知其系伪造时,科处90~240日罚金。

伪造等同于货币的债权证券、担保卡或信用卡的,处与伪造货币相同的刑罚。

伪造专属本地区供应的印花票证或印文票证,处1~5年徒刑。使用假印花票证,或将假印花票证或印文票证收受并引入本地区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如行为人在收受该等印花票证或印文票证后,始知其为伪造的,科最高90日罚金。

如该伪造系将上述印花票证或印文票证上的注销记号消除,科行为人最高60日罚金。

(5)伪造压印、法码及同类物件罪。伪造任何公共当局或部门的印鉴、打印器或图章,充当真正印鉴、图章使用的,处1~5年徒刑。取得或收受上述伪造物件,并将其引入本地区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意图造成他人或本地区损失,未经有权者许可使用上述伪造印鉴、图章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6)伪造度量衡罪。伪造砝码、量具、秤,或在其他量度器上作假检定标志,或伪造已有的检定标志,或更改现有的砝码、量具、秤或其他量度器具,或使用这些假的或伪造的砝码、量具、秤或其他量度器具,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加处罚。

(三)公共危险罪

公共危险罪指的是导致公共生活发生危险的罪行,包括纵火、爆炸、持有使用和携带爆炸性物质或武器、违反建筑规则、毁损设施以及污染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一般均处以较重的刑罚,以期杜绝或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1)纵火爆炸罪。蓄意纵火、烧毁楼宇、建筑物、交通工具、森林、丛林或树林,或使用爆炸物造成爆炸,或释放有毒令人窒息的气体,或放出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或造成水淹、建筑物倒塌及他人身体、财产严重损失和危险的,处3~10年徒刑,过失犯有上述罪行的,处1~8年徒刑。释放核能,造成上述危险或结果的,处5~15年徒刑,过失犯处3~10年徒刑。实施上述罪行的预备犯,处3~8年徒刑。

(2)持有、使用爆炸性物质及武器罪。非法输入、制造、藏有、买卖,或取得、运输、分发、持有、使用或随身携带禁用武器、爆炸装置或爆炸性物质、核爆装置、放射性装置或物质或有毒气装置的,处最高2~8年徒刑。持有或携带装设在禁用武器上的推动机械装置、弹膛、弹匣、灭声器、望远瞄准器或供该等武器发射的弹药的,处最高3年徒刑。

(3)侵犯通讯工具罪。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有关当局的规定,输入、制造、藏有、购买、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让与、取得、运输、分发持有专门供电话偷听装设用的工具或器械,或专门供侵犯函件或电讯用的工具或器械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4)违反建筑规则及毁坏设施罪。在指挥施工时,违反建筑、拆卸或装置等的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或将预防意外的器械或其他工具全部或部分毁灭、损坏,使之失去效用,或将用于生产、储存、输送、分配的水、油、汽油、热力、电力、气体、核能等设施和其他对抗自然灾害的保护设施全部或部分毁灭、损坏或使其失去效用,或将供通讯事业用或向公众供应水、光、能源或热力事业用的物质或能源全部或部分取去、改道、毁灭、损坏,或使其失去效力,而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的巨大伤害或损害危险的,处1~8年徒刑。过失犯造成上述所指的危险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如因过失而作出上款所指的行为,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5)污染罪。违反法律或规章的规定或限制,污染水流、土壤、空气,或使用设备、设施,在陆上、河流上、海上或空中交通工具产生扰乱他人的噪音,因而对他人生命、身体造成危险的,或对他人巨额财产造成危险的,处1~8年徒刑。因过失犯本罪的,处5年徒刑。如因过失而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3年徒刑或科罚金。

(6)使供应养料的物质或医疗物质变坏罪。在利用、生产、制造、包装、运输、处理供他人食物、饮用,或为着内科、外科用的物质的整个过程中,使该等物质腐败、变质、减低其营养或治疗价值,或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物质,对他人生命或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的,处1~8年徒刑。因过失造成上述危险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因过失作出上述所指的行为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7)传播疾病、改变化验或处方罪。传播传染性疾病,或身为医生、医生雇员、护士、实验室雇员,在处方或检查书、记录书中,提供不准确的资料或结果,或身为药剂师或药房雇员,不按医生处方内所载提供药物,造成他人生命、身体严重危害的,处1~8年徒刑,过失犯处5年徒刑。因过失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8)医生的不作为罪。身为医生,具有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但在他人生命有危险、或身体完整性有严重危险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其职业上的帮助,而该危险又系无法排除的,处最高5年徒刑。

(9)危害动物或植物罪。散布疾病、蔓延性祸患或有害的动物或植物,或制造、生产、输入、销售、储存供他人家畜用的已变质、腐败的食物或饲料,造成他人的家畜,有益于人类的动物、植物、农作物,受到危险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罚金。因过失造成上述危险的,处行为人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如因过失而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触犯上述公共危险罪而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的,得加重对行为人的刑罚,其幅度为其应得最低及最高刑罚各加重1/3。如行为人在重大损害发生前,因己意使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有相当程度减轻,或排除该危害的,得特别减轻其刑罚或免除其刑罚。

(四)防害交通安全罪

(1)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或使之偏离路线罪。占据载有人的飞行中的航空器,航行中的船舶或行驶中的火车,又或使其偏离正常路线者,处5~10年徒刑。所谓飞行中的航空器,指的是航空器自装载完毕,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上述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视为飞行中,如航空器被强迫降落时,在有关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的人员和财产责任前,该航空器视为仍在飞行中。船舶自地面人员或船员为某一特定航程开始做预备工作时起,直到其到达目的地时为止,视为在航行中。火车自装载乘客或货物完毕,开始移动时起,直至应卸载时为止,视为行驶中。

(2)妨害运输安全罪。为妨害空中、水路或铁路运输安全,将设备、设施或讯号装置毁灭、除去、损坏或使其失去效用,或对运作或行驶设置障碍,或给予虚假通知或信号,或作出可导致祸事出现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和危险的,处3~10年徒刑。过失犯处1~8年徒刑。如因过失而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

(3)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或明显违反驾驶规则,驾驶空中、水路或铁路运输用的交通工具,因而对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危险的,处1~8年徒刑。因过失造成上述所指危害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因过失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4)妨害道路运输安全和危险驾驶道路车辆罪。将交通道路、车辆设备、工程设施、讯号装置毁灭、除去、损坏或使其失去效用,或对运作或行驶设置障碍,或给予虚假通知或信号,或作出可导致祸事发生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受到重大损害或危险的,处2~8年徒刑。过失犯本罪者处最高5年徒刑。因过失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在醉酒状态,或受酒精、麻醉品等的影响,或在身体精力过分疲劳,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下,或明显违反驾驶规则,于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的重大损失或危险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因过失造成上述危险的,处行为人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如因过失作出上述行为的,处行为人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5)向交通工具投射物体罪。向行驶中的空中、水路或陆路的运输交通工具投射物体的,如按其他法律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行为人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

犯上述(1)~(4)项的罪,如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的,得加重处罚行为人应得最低及最高刑罚的1/3。如行为人在重大损害发生前,因己意使该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有相当程度的减轻,或排除该危险的,得特别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五)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

(1)侵犯宗教感情罪。公然侵犯或嘲弄具有宗教信仰或负有宗教职务的人士,或以足以扰乱公安的方式,污辱宗教崇拜的地方或物件的,构成侵犯宗教感情罪,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以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阻止或扰乱宗教崇拜的正当进行,或公然羞辱或嘲弄宗教崇拜行为的,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

(2)侵犯已死的人应受的尊重罪。此项罪行,包括以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阻止或扰乱送殡或丧礼的进行,或污辱尸体或丧葬地方。前者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后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污辱尸体或丧葬地方是指未经有权者同意,取去、破坏或隐匿尸体或骨灰,或污辱安放尸体、骨灰的地方或纪念物。实施此罪的未遂犯亦加处罚。

(3)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质罪。使自己处于因饮用或吸用酒精饮料或有毒物质而产生不可归责之状态,且在此状态下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即使系因过失而处于该状态的,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但此项刑罚,不得超逾所作出的行为应得的刑罚。如该行为属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或自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

(4)利用无能力人行乞加以剥削及公然教唆犯罪。利用未满16岁的人,或在精神上无能力的人行乞而剥削之者,处最高3年徒刑。在公开集会中,通过社会媒介,或藉散布文书或其他以技术复制讯息的方法,引起或煽动他人实施某一犯罪的,如按其他法律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该犯罪行为如属告诉乃论之罪的,非经告诉或自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

(5)公然赞扬犯罪罪。在公开集会中,通过社会媒介、或藉散布文书或其他以技术复制讯息的方法,就他人已实施某一犯罪而对其奖赏或称赞,足以造成有实施另一同类犯罪的危险的,如按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的,则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40日罚金。如该犯罪行为属告诉乃论之罪的,非经告诉或自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

(6)集团犯罪。发起或创立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或活动系为着实施犯罪的团体、组织或集团者,处3~10年徒刑。参加该等团体、组织或集团者,或对其给予支持,尤其是提供武器、弹药、犯罪工具,保卫或集会地方的,又或对招募新成员提供任何帮助的,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领导或指挥上述两项所指的团体、组织或集团的,处5~12年徒刑。如行为人阻止该等团体、组织或集团存续,或对此作出认真努力,或为避免犯罪的实施,而通知当局该等团体、组织或集团的存在的,得特别减轻上述所指刑罚,或免予处罚。

(7)恐怖组织犯罪。发起、创立、加入或支持恐怖团体、组织或集团的,处10~20年徒刑。所谓恐怖团体、组织或集团,系指2人或2人以上的组合协同行动,以暴力阻止、变更或颠覆已在澳门确立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运作,或迫使公共当局作出一定行为,或放弃作出一定行为,或容忍他人作出一定行为,而作出侵犯生命、伤害身体、妨害运输安全、通讯安全、纵火、放毒、爆炸等犯罪行为的组织或团体。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或指挥者,处12~20年徒刑。实施恐怖组织犯罪的预备行为者,处1~8年徒刑。

(8)参与骚乱、武装骚乱罪。参加集体侵犯人身或所有权暴力行为骚乱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引起或指挥骚乱的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如行为人遵照当局命令或劝告退出骚乱,且未作出暴力行为的,则不予处罚。参与武装骚乱的,加重两倍处罚。所谓武装骚乱,系指在骚乱中任一介入的人携带展露的火器,或参与者中有数人携带展露或暗藏的火器,或可作为火器使用的物件,在这些情况下所进行的骚乱,均被视为武装骚乱。如在骚乱中携带武器纯属偶然,且无使用的意图,或携带武器的参与者立即退出或被驱走,均不视为武装骚乱。携带武器的人即使不认识其他参与者,亦以参与武装骚乱处罚之。如参与武装骚乱的人按照当局的命令或劝告退出骚乱,且未曾作出或引起暴力行为的,则不予处罚。

(9)违抗解散公开集会命令罪。有权限当局已作出解散多人聚合或公开集会的正当命令,且已警告如违抗将构成犯罪,而仍违抗,继续聚合或公开集会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如违抗命令者系集会或多人聚合的发起人,则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10)以实施犯罪恐吓罪和滥用虚构危险信号罪。以实施犯罪相威胁,或制造假象使人相信某一犯罪将发生,而令居民受惊或不安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滥用警报的信号或召唤,或求救的信号或召唤的,又或制造假象使人相信因出现祸事、危险,或集体处于困危的状况而需要他人帮助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11)滥用名称、标志或制服罪。意图使人相信公共部门职务上专有的名称、标志、制服或服装系属于其本人所有,而不正当使用或穿着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如该名称、标志、制服或服装系属行使公共当局权力之人所专用者,处行为人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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