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本地区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61页(7235字)

妨害本地区罪,包括妨害本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妨害选举,妨害公共当局,妨害公正实现,以及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所犯的罪行等。

(一)妨害本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试图破坏、变更或颠覆本地区已确立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处3~10年徒刑;以武器进行上述行为的,处5~15年徒刑。但行为人如未担任指挥职务,且在当局作出警告前,或紧接在作出警告后立即投降或交出武器的,得减轻刑罚,或得不予处罚。

公然煸动澳门居民进行上述行为的处1~8年徒刑。为实现此项行为而发放武器的,处行为人3~10年徒刑。

意图破坏、变更或颠覆已确立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将交通或通讯工具、公共事业设施等全部或部分破坏的,处3~10年徒刑。

为实现上述目的,公开煽动群众集体违抗公共秩序法律,或散布虚假消息,使居民心神不安,引起保安部队内部分裂,或保安部队与执行机关、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之间分裂;或煽动以暴力进行政治斗争等罪行,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为实现以暴力破坏、变更或颠覆本地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目的,而与外国政府、党派、社团、机构相勾结进行收集、预备或公然散布虚假或明显歪曲的消息,引诱人员,提供集会地点等行为的,处最高5年徒刑。

公然侮辱象征本地区的旗帜或区徽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止或限制本地区机关自由行使职权的,处1~8年徒刑;阻止或限制本地区机关成员(包括总督、立法会议员、咨询会委员、法院及检察员的司法官、反贪局高级专员,及市政机关据位人等)自由行使其职能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

不正当扰乱本地区机关运作的,处最高3年徒刑;不正当扰乱本地区机关上述所指人员执行职务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二)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

试图侵害在澳门地区担任官方职务享有国际保护的人的生命、身体或自由时,处1~8年徒刑,侵犯其名誉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罚金。

享有国际保护的人是国家元首、依宪法规定执行国家元首职务的合议机关成员,及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这些人员的随行家属,以及犯罪时依国际法规定享有特别保护的某一国家的代表或公务员,国际组织人员和与这些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属。

对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公然侮辱某一国家或澳门参加的国际组织的正式旗帜或其他主权象征的行为,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上述罪行,除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一般非经澳门政府举报,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如属侵犯名誉罪,尚须经被侵犯的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举报,方得进行刑事程序。

上述各罪行所涉及的被侵犯的地区或国家,其代表或公务员的规定,必须在作出该行为及审判该行为时,该行为在刑事上与澳门有互惠待遇者,方得适用上述处罚的规定。

(三)妨害公共当局罪

(1)抗拒及违令罪。以暴力或严重威胁反抗公务员或保安部队向其作出与职务有关的行为,或用同样方法迫使公务员或保安队作出违反其义务的行为,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不服从由有权当局或公务员依法发出的通知或命令状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处最高120日罚金。

(2)纵放被拘禁者及不履行刑事判决罪。以暴力、威胁或计谋释放被剥夺自由的犯人,或教唆、帮助被剥夺自由的犯人逃脱的,处最高5年徒刑。行为人如为负责看守犯人的公务员,处1~8年徒刑。虽非看守员,但所负职务是有义务看管这些犯人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最高5年徒刑。因过失犯上述罪行的看守人员,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违反刑事判决规定作为附加刑,或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所禁止的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3)脱逃及骚乱罪。在依法被剥夺自由的状况下脱逃者,处最高2年徒刑。如行为人在被判刑前,自发向当局投案的,得特别减轻其刑罚。被拘禁、拘留或收容的人骚乱,攻击依法负责看守、治疗他们的公务员,或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迫该公务员作出或放弃作出某一行为,或促成自己或第三人脱逃的,处1~8年徒刑。

(4)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的物件罪。将受公共权力拘束的文件或其他动产、被假扣押或扣押之物,又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加以毁灭、损坏,或使之失去效用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自公共权力处将其取去的,处最高5年徒刑。

(5)弄毁记号、封印及撕除破坏更改告示罪。将为识别任何物或使之不受侵犯,或为证明该物系被假扣押、扣押或受保全措施所拘束,而由有权限的公务员正当施加的记号或封印,全部或部分加以弄开、破开或使其失去效用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将有权的公务员张贴的告示撕除、毁灭、损坏或更改,或以任何方式妨碍该告示为人知悉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6)冒充公务员或专业人员罪。冒充公务员、保安部队成员,而从事公务员、保安部队成员职务;或不拥有法律规定从事某种职业须具备的资格,而从事该项业务的;或已被正式通知被撤职或停职后,仍继续执行该项公共职务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四)妨害公正实现罪

(1)作虚假陈述或声明罪。当事人在宣誓后已被警告如作虚假陈述须负刑事责任后,仍作虚假陈述或声明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辅助人与民事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虚假声明的,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嫌犯就其身份及前科作虚假的声明的,亦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

(2)作虚假证言、鉴定、传译或翻译罪。身为证人、鉴定人、技术员、翻译员或传译员,向法院或向有权限接收作为证据方的陈述、报告、资料或翻译的公务员,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资料,或作虚假翻译的,处6个月至3年徒刑,或科不少于60日罚金。无合理理由拒绝陈述,或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交报告、资料或翻译者,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如行为人在宣誓后,且已被警告如作出伪证将受到刑事处分的仍作出上述所指的虚假证明的,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如行为人是为了营利而作出伪证的,或因该伪证导致他人被撤职、丧失职业、被判刑,则加重对行为人处刑的1/3。如当事人所作的虚假陈述、声明,或证人作出的伪证导致某人被剥夺自由的,处行为人1~8年徒刑。如行为人在审判前撤回其虚假证言陈述、声明,且未引致第三人有所损失的,可不按上述各款规定处罚。

(3)贿赂及诬告罪。以赠送或承诺给予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说服或试图说服他人作出虚假证言、陈述或声明的,即使该人并未作出该等事实,亦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明知所归责的事实属虚假的,却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用以针对某特定的人,而以任何方式向当局检举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揭露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的,构成诬告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诬告他人的行为属轻微违反或违犯纪律的,处诬告者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如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系呈交或更改证据的方法,或使之失去作用,而诬告他人犯罪的,处最高5年徒刑。如诬告他人轻微违反或违犯纪律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因该项诬告引致被害人被剥夺自由,处行为人1~8年徒刑。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得应被害人的申请作出命令,让公众知道该有罪判决。

(4)袒护他人罪。意图使已实施犯罪的人免受刑罚或保安处分,而阻止有权限当局进行全部或部分证明活动或预防活动,或使该等活动全部或部分不能产生效果,或对全部或部分活动作出欺骗行为的,又或明知如作出上述行为会使已实施犯罪之人免受刑罚或保安处分而仍为之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意图阻止对他人已科处的刑罚或保安处分全部或部分执行,或使该执行全部或部分不能产生效果,或对全部或部分执行作出欺骗行为,而对该人提供帮助的,又或明知如对该人提供帮助会使该执行出现上述情况而仍为之者,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本罪的未遂犯,亦给予处罚。参与或有权限参与诉讼程序的公务员作出上述袒护行为,或有权限命令执行刑罚或保安处分的人作出上述行为,又或由负责执行刑罚或保安处分的人作出上述行为,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

(5)公务员、律师、法律代办的赎职罪。公务员意图损害某人或使之得益,而在初步侦查、审判程序、纪律程序或其他性质的程序等方面,明知违反法律且在违反法律下,予以促进或不促进、指挥、作出或不作出决定,或作出其担任官职所产生的权力行为的,处最高5年徒刑。如因该行为导致某人被剥夺自由的,处行为人1~8年徒刑。有权限作出剥夺自由处分的命令的公务员,或有权限执行该处分的公务员,以违法方式命令或执行该处分;又或依法须作出该处分的命令或执行该处分,而不作出该处分,或不执行该处分的,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本罚之过失犯亦给予最高2年徒刑或罚金的处罚。律师或法律代办意图损害交由其代理的案件而使其受到损害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律师或法律代办意图使利益冲突之人中的某人得益或受损,而在同一案件中为该等人担任律师或法律代办的,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

(6)违反司法保密罪。不正当让人知悉因司法保密而不应洩露的刑事诉讼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的,或不正当让人知悉不容许一般公众旁听诉讼过程的刑事诉讼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如上述事实涉及纪律程序,该程序又系处于依法须保密状况的,处行为人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

(五)公务员执行公共职务时的犯罪

(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词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法人的工作人员;为其他公共权力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收取报酬或无偿下,因己意或因有义务,而不论系临时或暂时从事、参与从事或协助从事属公共行政职能或审判职能活动的人;总督、政务司、立法会议员、咨询会委员、法院及检察院的司法官、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即廉政公署专员)及市政机关据位人;本地区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共事业的特许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或以专营制度经营业务的公司等的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性质的机关的据位人,以及该等企业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有上述这些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畴。

(2)受贿和行贿罪。公务员亲身或通过另一人而经该公务员同意或追认,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应接受其不应收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又或要求或答应接受他人给予该利益的承诺,作为违背职务上的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回报的,构成受贿罪,处1~8年徒刑。未遂犯亦给予最高3年的刑罚。

如行为人在作出上述作为或不作为前,因己意拒绝接受曾答应接受所给予的利益或承诺,或将利益返还,或如为何替代物,而将其价值返还的,得不予处罚。

如公务员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不违背其职务上的义务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如该公务员在作出该事实前,因己意拒绝接受曾答应接受所给予的利益或承诺,或将利益返回的,得不予处罚。

为上述第一款所指目的,亲自或经本人同意或追认,通过另一人,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员不应收取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在该公务员知悉下给予或承诺给予第三人该利益的,构成行贿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行为人要求公务员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不违反该公务员职务上的义务的,处行为人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

(3)公务上的侵占罪。公务员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将因其职务而获交付、占有或其可接触的公有或私有的金钱或任何动产,不正当据为己有的,如按其他法律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1~8年徒刑。如被占有的物件价值属小额的,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公务员将所占有的物件贷予他人、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其承受负担的,则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4)公务上的侵占使用罪。公务员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因其职务而获交付、占有或其可接触的公有或私有的交通工具或其他具有相当价值的动产,而用途系有别于该等交通工具或动产本身原定的用途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如公务员在无特别基于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下,将公有金钱作有别于法律所定的公用用途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5)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公务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分享经济利益,在法律行为中,损害由其负责管理、监察、维护或实现的财产利益的,处最高5年徒刑。

公务员因民事法律上的行为,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第三人收受财产利益,而该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在作出该行为时系因其职务全部或部分由其处分、管理或监察的,即使未对该等利益造成损害,亦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

公务员因征收、结算或支付,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第三人收受财产利益,而该等征收、结算或支付系因其职务而全部或部分由其负责命令进行的,即使未对公钞局或对交托于该公务员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亦科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

(6)滥用当局权力罪。公务员在滥用其职务上固有的权力下,未经同意,侵入他人住所,或经被下令退出而仍逗留在该住所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公务员在执行其职务时,藉诱导被害人陷于错误或利用被害人的错误,亲自或通过另一人,为自己、本地区或第三人收取其不应收的财产利益,或收取超逾应收额的财产利益,尤其系税捐、费用、手续费或罚款等,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如系以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作出上述行为的,处1~8年徒刑。

有权限作出征用或运用公共部队命令的公务员,为阻止法律的执行、阻止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命令状的执行、阻止公共当局正当命令的执行,而征用公共部队或作出运用公共部队的命令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公务员受有权限当局合法征用,为司法活动或任何公共部门提供应当的合作,而拒绝提供合作,或在无正当理由下不提供合作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公务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他人有所损失,而在上述各项所指情况以外,滥用其职务上固有的权力,或违反其职务固有的义务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7)违反保密及弃职罪。公务员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利益,或明知会造成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有所损失,在未经许可下,泄漏在担任职务时所知悉的秘密,或泄漏因其担任官职之便而知悉的秘密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本罪属告诉乃论之罪,非经监管有关部门的实体或被害人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邮政、电报、电话或电讯部门的公务员,在未经许可下,消除或取去交托于该等部门的信件、包裹、电报或其他通讯;开拆因其职务而可接触的信件、包裹或其他通讯;向第三人泄漏因其职务而知悉的某些人之间的通讯;录取或向第三人泄漏上述通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容许或促使以上各项所指事实发生的,处行为人6个月至3年徒刑,或科不少于60日罚金。

公务员意图阻止作出公共服务或使之中断,而不正当放弃其职务或玩忽职守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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