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13页(844字)

《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生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典》属于澳门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在回归后继续有效。

现行的《法典》,一方面,它在葡国的《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仍维持其系统编排,沿用其规范诉讼程序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司法组织及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法典》在体例、内容和地位上都有自己如下的鲜明特征:

第一,在体例上,原在澳门适用的葡国的《民事诉讼法典》共1528条,分为四个部分:诉讼;管辖及公平的保障;程序;仲裁法庭。而现行的《法典》共1284条,由五大卷组成:第一卷是诉讼;第二卷是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卷是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第四卷是普通执行程序;第五卷是特别程序。

第二,在内容上,现行《法典》除了关于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通常程序修改不多之外,在很多方面作了修改。《法典》增加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原则,诸如形式合适原则,目的在于简化程序。关于法院之无管辖权、诉讼期间之计算方式、卷宗之分发、传唤、诉讼程序中的附随事项、保全程序、诉讼程序之形式、诉讼程序之清理及预备、鉴定证据、司法变卖、非讼事件程序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此外,《法典》为保障诉诸法院之权利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自由的地位,加强了当事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实际参与诉讼的权利,以及在进行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措施中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之基本权利(见澳门政府令第55/99/M号)。

第三,在地位上,现行《法典》是施行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之一,是澳门独特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体现澳门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的传统,而且反映澳门本地诉讼活动的特征,更有利于保障澳门人民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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