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66页(2733字)
(一)平常上诉
对法律无规定为不可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判决及批示,得提起上诉。而下列裁判则不得提起上诉:①单纯事务性批示;②命令实施取决于法院自由决定的行为裁判;③在最简易诉讼程序中宣示的裁判;④属法津规定的其他裁判。
对判决中有关于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得提起上诉,只要上述所针对的裁判对上诉人的不利数额高于上诉所针对的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半数。
具有上诉的单位和人员为:①检察院对任何裁判,即使专为嫌犯的利益的裁判,均得提起上诉;②嫌犯及辅助人,就对其不利的裁判;③民事当事人,就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④依据本法典的规定被判处缴付任何款项的人,或欲维护受裁判所影响的权利人,凡无上诉利益的人,均不得提起上诉。
对于一判决提起上诉时,其效力及于该裁判的整体。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任一嫌犯所提起的上诉惠及其余嫌犯,嫌犯所提起的上诉惠及应负民事责任的人。应负民事责任的人所提起的上诉惠及嫌犯,即使在刑事效力上亦然。但以纯属个人的理由为依据提起上诉者则属例外。
如上诉所针对的部分或与未被上诉的部分分开,且对其作出的独立审查及裁判属可能时,则上诉范围得仅限于有关裁判的一部分。下列部分属独立部分:①相对于民事部分的刑事部分;②属犯罪竞合者,属于每一犯罪部分;③属单一犯罪者,相对于确定制裁问题部分的罪过问题部分;④在确定制裁的问题中关于每一刑罚或保安处分的部分。
如任一民事当事人提起上诉,对方当事人得提起从属上诉。提起从属上诉的时间为10日,自就受理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上诉的批示作出通知之日起计。如首先提起上诉的人撤回上诉,或上诉不生效力,又或法院不审理上诉的,则从属上诉不生效力。
对不受理上诉或留置上诉的批示,上诉人得向接收上诉的法院院长提出异议。提出该异议的时间为10日,自不受理上诉的批示作出通知之日起,或上诉人获悉其上诉被留置之日起计。
将卷宗送交裁判书制作人作初步审查前,检察院、嫌犯、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得撤回其已提出的上诉。
上诉的卷宗提交给裁判书制作人之前,须送交驻接收上诉法院的检察官检阅,然后转交裁判书制作人作初步审查。裁判书制作人在初步审查中,须审查以下问题:①是否存在某些阻碍审理上诉的情节;②已赋予上诉的效力应否维持;③应否驳回上诉;④是否存在追诉权或刑事责任消灭的原因,而该原因导致有关诉讼程序终结或属上诉的惟一理由;⑤是否有须再次调查的证据及应传召的人。
进行初步审查后,如出现下述情况,则裁判书制作人于10日内制作合议庭判书草案:①初步审查中出现应在或可在评议会作出裁判的问题;②上诉应在评议会上审判。
初步审查完毕后,卷宗须送交其余参与合议的法官检阅,如已制作出合议庭裁判书的草案,则须一并附同送交;随后应将卷宗送交举行首次会议的评议会。
初步审查中出现的问题,须在评议会中作出裁判,如属下列情况,则上诉须在评议会中作出裁判:①应驳回上诉;②存在追诉权或刑事责任消灭的原因,而该原因导致有关诉讼程序终结或属上诉的惟一理由;③上诉所针对的裁判非终局裁判。
如上诉欠缺理由阐述或其理由明显不成立者,则驳回上诉。驳回上诉的评议须获全体一致通过。
(二)非常上诉
非常上诉是指在同一法律范围内,如高等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两个合议庭先后作出互相对立的判决时,则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得对最后宣示的合议庭裁判向高等法院全会提起上诉,这一上诉称为非常上诉。非常上诉仅得以先前已确定的合议庭裁判作为上诉的依据,并应在最后宣示的合仪庭裁判确定之日起30日期间内提出。
在提起非常上诉的申请书中,上诉人应指明与上诉所针对的合议庭裁判互相对立的合议庭裁判,如该裁判已公布,必须指明公布的地点;此外,上诉人还须解释导致司法见解冲突的对立情况。
非常上诉提起后,办事处须通知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查阅卷宗,以便在8日内作出答复;办事处还须发出上诉所针对的合议庭裁判的证明、提起上诉的申请及答复连同证明一并作为卷宗加以分发。卷宗经高等法院接收后须送交检察院于5日内进行检阅,随后送交裁判书制作人,于8日之内进行初步审查。
裁判书制作人得命令上诉人递交与上诉所针对的合议庭裁判互相对立的证明。在初步审查中,裁判书制作人须审查上诉可否受理及上诉的制度,以及该等已作的合议庭裁判之间是否存在对立情况,然后将卷宗连同合议庭裁判书草案一并送交分庭其余法官,于5日之内进行检阅,再送交举行首次会议的评议会。
分庭在评议会中,如发现有对上诉不可受理的理由,或得出结论系认为已作的合议庭裁判之间并无对立的情况,则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反之,如结论认为确有对立情况,则决定上诉程序继续进行。
如上诉继续进行,须通知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在15日内以书面提出陈述。陈述书附于卷宗后,应即送交裁判书制作人,以便其在20日内连同合议庭裁判书草案一并送交高等法院院长及其余法官,在10日内进行检阅,然后由高等法院以全会方式运作,进行审判,由院长领导各项工作,并在不能形成大多数而票数相等时院长投票,用以最后决定判决。合议庭裁判书须立即于《政府公报》中公布;高等法院的陈述书,一并送交总督(即现之行政长官)。
解决冲突上述裁判,构成对澳门法院具有强制性的司法见解。对任何违反具强制性的司法见解的裁判,检察院必须提起上诉,法院对上诉必须受理。
有关平常上诉的规定,补充适用于非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