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活动的惩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5页(502字)

组织卖淫是黑社会经常实施的一种犯罪活动,经营色情行业是黑社会的重要经济收入之一。而且,作为国际着名赌博城市和旅游城市的澳门,卖淫活动也有国际化倾向。有鉴于此,《有组织犯罪法》中多处为打击卖淫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七条规定了国际性贩卖人口罪,第八条规定了操纵卖淫罪。根据该法第七条,为满足他人利益,招揽、引诱,诱惑或诱导别人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卖淫者,构成国际性贩卖人口罪,即使构成违法的各种行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作出也不例外。根据该法第八条,凡诱使、引诱,或诱导他人卖淫者,又或操纵他人卖淫者,构成操纵卖淫罪。即使诱使、引诱、诱导他人卖淫者与卖淫者有协议,或者操纵卖淫者征得卖淫者的同意,都不能免除诱使、引诱、诱导卖淫者和操纵卖淫者的刑事责任。此外,该法第三十五条对卖淫活动中的卖淫者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也做出了规定。卖淫者应当承担的虽然不是刑事责任,但是在该法中明确卖淫者的行政法上的责任,有利于治安机关打击卖淫活动。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凡在公共地方或公众可进入的地方,引诱或建议他人进行性行为,目的为取得金钱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者,科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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