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5页(442字)

《有组织犯罪法》第三条规定:“为取得财产或其他利益,凡以黑社会名义或借用黑社会名称,通过对人身或财产进行报复的威胁,向他人提出保护其人身或财产者,处2~10年徒刑。凡以黑社会名义,或借用黑社会名称,通过对当事人或财产进行报复的威胁,为就业、开张或从事营利业务而索取回报者,处以相同刑罚。”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为名,实质上是通过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报复的威胁,向当事人勒索财物或其他利益,是黑社会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此种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的生活影响很大,在《有组织犯罪法》中被列为第一种黑社会实施的犯罪是理所当然的。认定该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必须以黑社会名义或借用黑社会名称进行;②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对他人实施了威胁;③行为人的目的是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其他利益,行为人只要提出索求即构成犯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第四款,报复的威胁、报酬的索取或借用属黑社会名称,其行为虽不明显,但足以使受害人领会者,也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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