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9页(523字)

污点证人指黑社会内部分子或者参与了黑社会犯罪的行为人,曾经有阻止黑社会存续或者避免犯罪发生的情节,或者愿意向警方或者司法当局提供黑社会及其犯罪的信息,愿意帮助警方指控黑社会犯罪的证人。污点证人制度是分化黑社会组织,有效检控黑社会犯罪,遏制黑社会势力的有效法律武器,《有组织犯罪法》注重对污点证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该法第五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组织该等黑社会存续或者对此认真做出努力,又或者避免犯罪的事实而通知当局该等黑社会的存在,尤其指出黑社会其他成员或支持者的身份,并揭露该等黑社会的宗旨、计划或活动者,犯黑社会的罪、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或者自称黑社会的罪所规定的刑罚可以特别减轻或以非剥夺自由的刑罚代替,甚至豁免刑罚。此条通过减免污点证人的刑罚的方式鼓励行为人成为污点证人。此外,《有组织犯罪法》对业已判刑的污点证人设立特殊的再审制度。根据《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因触犯任何罪行而确定判处徒刑的有罪判决,当被判罪者明显地采取上述所指的任何行为时,可进行再审,从而减免对污点证人的刑罚。不过这种特殊再审程序只适用于《有组织犯罪法》开始生效后6个月期限内申请特殊再审的被判罪者(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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