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澳门居民入境的情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7页(392字)

《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澳门非本地居民有下列事项的资料时,禁止非本地区居民进入澳门地区:①犯黑社会的罪或者同类性质的罪行而被判刑者,即使是在澳门以外的法院作出判决;②存在强烈迹象显示属犯罪集团或与犯罪集团有联系,特别是黑社会类别者,即使没有在本地开展任何活动;③存在有意从事严重罪行的强烈迹象;④存在对本地区的公共秩序或治安构成威胁的强烈迹象;⑤禁止进入本地区的生效期间。此外,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凡在公共地方或公众进入的地方,引诱或建议他人进行性行为,目的为取得金钱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的非本地区居民,除了对其科5000元的罚款外,还要将其驱逐出本地区,2年内不得再次入境。澳门作为国际着名的旅游城市和赌博城市,人口流动频繁,为了防止境外的黑社会势力渗入澳门地区,以行政手段限制某些非本地区居民入境是一种可取的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