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8页(576字)

卧底是指由警方派出或者认可的,渗透到黑社会内部,收集黑社会犯罪信息和犯罪证据的调查人员。众所周知,派人到黑社会内部当卧底,这是警方同黑社会斗争经常采取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许多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上对此作明文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弊端。《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卧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侦破进而惩治黑社会犯罪有积极的作用。《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五条以不受处罚的行为的方式规定了卧底制度。该条规定:“刑事调查人员或第三人,为着预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将身份或身份资料隐藏,在刑事警察当局监督下从事活动,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在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的人的要求下,接受、持有、藏有、运输或交出武器、弹药或犯罪工具,庇护其黑社会成员,筹款或提供集会地点等行为,不受处罚。”当然,卧底的身份要预先得到司法当局的核准,其不受处罚的行为也取决于有权限的司法当局的预先核准,即使是紧急情况下,卧底可以先行采取行动,但是也要在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获得司法当局的认可,否则卧底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反过来,司法当局也应当为卧底提供保护,为卧底的身份保密。倘若卧底必须出庭作证,也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八十六条第一款(1)的特别规定,但是,法官要为防止卧底身份泄漏采取措施。泄漏卧底的身份构成违反司法保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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