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之方式及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5页(203字)

海上保险合同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书面方式,得以往来书信、电传、传真及其他可作为书面证据之电讯通讯体现。保险人有义务签发保险单。海上保险之保险单应载有一般制度要求记载之资料,但该一般制度须按下述两款之特别规定作出配合。保险标的之价值及保险金额之记载,非属强制性。如属船舶保险,应记载船舶名称、船旗及登记地。保险合同所生之保险人之责任,不取决于已否签发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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