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31页(589字)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要求各方采取以下措施逐步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

(1)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2)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3)减少使用补贴。

《农业协议》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进行了协调。协议规定对刺激生产和贸易的支持政策必须减少。世贸组织成员对农产品的支持量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发达国家从1995年起用6年的时间减少20%,发展中国家用10年时间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不需削减。

更重要的是,协议建立了一套新规则让各方取消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随意性许可证以及可变税率)。即先计算出这些措施的关税等量,然后再将计算出的关税等量添加到已有的固定关税上。这样,发达国家便对原先实施非关税措施的产品(大多数是温带产品),适用了关税税率。非关税措施关税等量的计算基础是受限于非关税措施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平均价格及进口方市场上的价格。根据关税化得出的关税税率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约束性关税,不得随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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