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34页(792字)

《农业协议》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及补贴对其农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给予其如下优惠安排:

(1)发展中国家履行减让义务时,具有灵活性,10年之内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领域内,对约束关税平均削减24%,单项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削减补贴总量的13.33%,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允许有8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免除减让。

(2)在实施市场准入的承诺时,发达国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求和条件,提供机会和特定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

(3)在国内支持方面,发达国家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鼓励农业发展和乡村开发的政府辅助措施是其发展规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规定免除发展中国家在以下方面的减让承诺:对整个农业的一般性投入补贴;为鼓励生产者放弃种植违法麻醉物而转产其他农作物,向他们提供国内生产支持;提供给低收入或财力匮乏的生产者的农业投入补贴。

(4)对于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协议规定:考虑到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提供食品援助,从而继续满足这些国家在食品方面的需求,保证任何有关农业出口信贷的协定,须订立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净食品进口发展中国家的适当条款,以区别对待。

(5)将数量限制关税化的义务,并不适用于那些因国际收支困难而维持限制的发展中国家。《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收支发生困难时采取此类限制措施,但发展中国家有义务约束它们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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