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工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64页(416字)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第4条保留了“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对“国内工业”(Domesitic Industry)定义的解释。国内工业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协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就生产而言可以将某一成员管辖区域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被划分的各市场生产商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工业”,只要每一个市场内的生产者将全部或几乎全部的产品在该市场上销售,且该市场的需求主要不靠位于其他地方的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在确定国内工业时,一般排除那些与被控商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或其本身就是被诉产品的生产商。此外,协议第4条第3款还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8款第1项的要求达到了具有单一或统一市场性质的一体化程度时,在整个一体化区域内的工业也应被视为国内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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