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65页(485字)

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如果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即构成倾销。如果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为了抵制这种倾销而采取的报复性抵制或反击行为,即为反倾销(Anti-dumping)。应该说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该国的国内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但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反倾销被滥用而逐渐成为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为此,《反倾销协议》对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第一,出口国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

第二,该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国新兴工业的建立;

第三,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由出口国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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