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69页(509字)

在反倾销调查中,最重要最复杂的莫过于证据(Evidence)问题,一方要指控他方的出口构成倾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是不行的。为此,《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第6条中共有14个款项对证据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内容涉及:(1)提供证据的主体;(2)证据提供的方式;(3)调查问卷的答复;(4)向对方提供资料;(5)举行听证会的规定;(6)现场调查;(7)以BIA(Best InformationAvailable)方式裁决;(8)征求消费者和用户的意见等。在反倾销调查中,主管机构应将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All Interested Parties),并给予充分的机会让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构提供他们认为与调查有关的全部证据,如果当事方向主管机构提供的证据属于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机密性资料,则该证据提供者可以要求主管机构未经其特别允许不得公开该机密性资料。此外,协议还对证据的核实和处理作出规定,如果没有出现有关利害关系人不合作的特殊情况,主管机构应对此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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