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0页(515字)

反补贴调查可在成员国政府收到国内相关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以后启动,在特殊情况下,反补贴调查主管机构也可以在有关补贴、损害及因果关系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自行启动调查程序,这点和反倾销调查程序无异。但与反倾销调查不同,申请人反补贴调查的请求被接受后,在正式发起反补贴调查之前,必须邀请其产品将被调查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便澄清事实,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不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反补贴调查即可终止。这一规定意味着如不进行磋商,将不得发起反补贴调查。当然,有关磋商的规定不能阻止随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即使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只要有要求,仍必须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不得作出调查裁定,更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果磋商后调查继续进行,主管机构将通知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其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在有关各方已经得到通知并充分提供情况、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如果调查部门初步确定存在补贴、损害及因果关系,则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可以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且需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担保金额与初步计算得出的补贴金额相当。如果调查最终确认存在补贴、损害及因果关系,则可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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