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5页(358字)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的第2条、第4条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调查证明有关产品确实存在进口大量增加的事实。这里主要是指与进口方国内同业生产相比较得出大量增加的结论,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有“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前者是指产品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绝对增长;后者是指相对于进口国内的生产而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有了增加。

(2)进口增加是因意外情况或者承担关贸总协定义务造成的。这里的“意外情况”是指在关税减让让步时不能合理预料到的情况。承担“关贸总协定的义务”则是指当事成员方减让关税和其他市场准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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