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5页(564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不同成员的具体承诺义务谈判中,要保证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Increasing Partcipation Developing Countries)到世界服务贸易中。其内容包括: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协商,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多地参与到世界贸易中来。具体措施包括:①通过商业性技术转让,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②改善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③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上,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2)发达国家的成员方及其他有可能的成员方,应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获取有关市场准入的资料。具本措施包括:①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服务的信息;②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服务业专业资格方面的信息;③获得服务技术方面的可能性。

(3)对上述两方面内容的实施,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鉴于它们的特别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经济、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对其在接受特定义务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给予特殊的考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