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中的透明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4页(564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也必须遵守透明度原则。具体要求是:
(1)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资料外,各成员方应迅速公布所有涉及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其所参加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
(2)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如果有变更,以致严重影响协定项下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
(3)在其他成员方要求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一般措施和国际协定的特定资料时,各成员应于1996年底之前建立有关的咨询机构,以便应其他成员方的要求提供资料,以及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供报告。该条所称的不能公开的机密资料,是指一旦泄露会阻碍该国法律的实施或有害于公众利益,或损害包括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获取有关市场准入的资料。
(5)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就有关一体化的协议及其任何补充或重大修改应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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