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所作的优惠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8页(734字)
鉴于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较落后,而促进其服务业发展又极为重要,《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一些优惠安排:
(1)发达国家应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并帮助它们扩大服务的出口,帮助它们提高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效力。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实行逐步开放,允许其根据国内服务业发展状况、竞争力决定是否开放、如何开放某一服务业,并允许对服务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保护。即使在开放服务市场后,如果外国服务业大量进入对国内服务业造成严重损害,也可采取保护措施。
(3)发达国家成员及其他有能力的成员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2年内建立咨询点,以便于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获得有关的资料。
(4)发达国家应通过具体承诺义务的谈判,使发展中国家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
(5)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的需要,在接受协商、承担义务存在严重困难时,它们可不履行任何义务。
(6)发达国家要努力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促进其服务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积极作用的实现。
(7)在技术合作方面,发达国家成员和其他工业化国家成员应尽量为其他成员,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技术授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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