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的主要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10页(508字)
TRIPs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协议相比有以下主要特点:
(1)内容得到扩展。《知识产权协定》引入世贸组织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2)保护范围得以扩大。《知识产权协定》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高了保护水准。《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范围涉及着作权、商标、地理标识、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未披露信息等知识产权客体。同时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其他有关方面,都大大超过现有国际公约的规定。
(3)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协定》第64条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依照这两条所制定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适用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协商和争端解决。
(4)详尽地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这些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措施,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较为有利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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