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的斡旋、调解调停和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6页(591字)
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是争端当事方自愿而非强制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
(1)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调解和调停是指依靠第三方而不使用专家组和上诉程序的办法。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起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组。只要各方同意,在专家组工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但《谅解》强调的重点是在到达专家组最终阶段之前解决争端。如果磋商未果,经双方同意将案件提请总干事斡旋或调解。斡旋、调解和调停是秘密进行的。总干事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就争端事项开展斡旋、调解和调停,以帮助各成员解决争端。如果争端涉及的最不发达国家提出请求,总干事要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一起提供此类帮助。《谅解》希望总干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争端中进行斡旋。斡旋采取关贸总协定1966年制定的程序。
(2)仲裁。争端当事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用仲裁手段解决争端。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仲裁从程序上讲只是一项选择性的辅助方法,不是一项必经程序。仲裁需要按照当事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这种协议应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及时通知所有成员。其他成员只有征得协议仲裁的各当事方同意,方可参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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