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42页(627字)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政府机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的购买行为。WTO所指的政府部门主要分为三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政府采购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一国政府往往用国内政府法规来要求本国行政部门优先采购本国的产品,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歧视性的非关税壁垒。
《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在东京回合谈判取得成功,于1981年1月1日生效。WTO重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96年生效。由前言和24条及4个附录组成。截至2000年底,共有27个成员。《政府采购协议》的目的是,促进成员方之间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开放贸易,打破在政府采购中保护国内产品的封闭做法,取消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使政府采购具有国际竞争的因素。该协议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协议范围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在政府采购中,外国的供应者和货物及服务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的供应者和货物及服务的待遇。协议要求参加方制定更为透明的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程序。协议规定了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与服务合同价值,并对投标程序及时限、招标技术规格的采用、合格供应者的条件、中标及后续情况等作了比较说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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