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对电信业开放的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50页(586字)

(1)开放增值服务和无线服务。入世后,允许外国电信服务商在北京、上海、广州市建立中外合资公司,不受数量方面的限制,在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超过30%;入世2年后,开放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14个城市,外国投资者的股份可增加到不超过49%;入世4年后,没有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逐步开放移动电话和数据业务。入世1年后,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入世3年后,开放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14个城市,外国投资者的股份可增加到不超过35%;入世5年后,全国开放,外资比例不超过49%。

(3)开放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入世3年后,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从事三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25%;入世5年后,开放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14个城市,外国投资者的股份可增加到不超过35%;入世6年后,全国开放、外资比例不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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