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对银行业开放的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51页(613字)

(1)入世后,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外币业务,而不受客户和地域方面的限制。

(2)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入世后,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4个城市;入世后1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4城市;入世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4个城市;入世后3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入世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3)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入世后2年内,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入世后5年内,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各种服务。

(4)允许外资企业机构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5)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现存的对外资金融机构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6)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7)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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