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对证券和商业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53页(1252字)

(1)证券

交易形式:入世后可不通过国内中介直接交易B股。入世后,有资格获得各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席位,入世3年后,可交易B股、H股、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包括新产品。

一级市场:通过外国股权占少数(最高不超过33.33%)的合资证券商,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包括发行B股和H股,发行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

资产管理:外资占少数股权(最高不超过33.33%,入世3年后可达到49%)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外方可在合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占多数股权。

金融信息:通过跨境服务和商业存在,提供财务信息,数据处理和咨询,如投资组合研究和公司重组等业务。

(2)商业服务业

①批发服务。入世后,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2003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5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限制。

②零售服务。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在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③医药业。从2003年1月起,开放药品分销服务,允许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进入中国市场,在全面开放前,允许进行外商投资商业的试点工作。

经批准,外国公司和企业允许与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合作商业企业,经营药品业务。

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方,在申请前三年的年平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中方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如果是外资企业,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自营进出口额为5000万美元(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以上。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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