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56页(227字)

《华沙-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开会制定,后于1930年、1931年和1932年分别在美国的纽约、法国的巴黎和英国的牛津进行修订的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则,故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该规则以英国的贸易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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