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为何不宜称为到岸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70页(231字)

“到岸”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特定的含义。把CIF称为到岸价,往往会误解为出口方应承担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把货物运到目的港交货。实际上,按CIF条件成交,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支付至目的港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但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其他费用要由买方承担;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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