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82页(868字)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的正式名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并于1978年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审议通过。该公约已于1992年11月生效。

《汉堡规则》共分七个部分34条和一项共同谅解,除了保留《维斯比规则》的修改内容外,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牙规则》作了根本性的修改:

(1)废除了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船到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即承运人从装运港收到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出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负责。

(3)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延期交付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4)对于火灾造成的货损,作了更合理的解释。

(5)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公斤2.75SDR,以其高者为准。

(6)对舱面货作了明确规定。

(7)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8)规定了使用保函时承运人的责任。

(9)将诉讼时效扩展为二年,并对时效延长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

(10)对诉讼管辖权提出多种选择,对申诉人有利。

(11)扩大了适用范围。

(12)允许使用除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有利于电子商务和海运单(Waybill)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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