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86页(954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是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主持下起草,于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一致通过。简称《公约》,该公约旨在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国家对多式联运的管理。《公约》是继《汉堡规则》后制定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赔偿责任基础、诉讼时效的管辖等方面都有着和《汉堡规则》大体相似的规定。我国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并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
《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八个部分四十条及一个《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其主要内容:
(1)给“国际多式联运”定义,明确提出了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2)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的责任基础、期限及限额。《公约》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作为货物赔偿责任的基础。承运人必须从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全程运输负责,并采用同一个责任标准。赔偿责任限额:如联运包括海运在内,每件货物为920SDR或毛重每公斤2.75SDR,以较高者为准;联运如不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在内,为毛重每公斤8.33SDR。
(3)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MTD)的性质与作用。
(4)明确规定了索赔与诉讼时效。
收货人对联运承运人索赔:对一般货损,应在接收货物的次一工作日提出;对表面不易看出的灭失或损坏,应在接收货物后6天内提出;对延迟交货的索赔,应在交货后60天内提出。
联运承运人对发货人(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疏忽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索赔,应在损失事故发生后90天内提出。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货物交付之日起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公约》目前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