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2页(881字)
协会货物条款(ICC)是指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保险条款,该条款对世界保险行业影响很大。1982年,该协会授权“技术与条款委员会”对原用保险条款进行修改,新条款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使用。
新的条款共有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CC(C));
(4)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5)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新条款与旧条款的主要区别是:
(1)结构明晰:新条款共计19条,外加一个附注。按其性质归纳为: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可保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误和法律惯例八章,章内再分节,章节分明、使用方便。
(2)险别分明:原水渍险与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差距很小,不易区分。新条款缩小了(C)险责任,扩大了(B)险责任,有利于投保人选择投保。
(3)取消了免赔率,不再区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凡属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均予赔偿,不论损失程度如何。
(4)增加了恶意损害险,与原一切险相比,A险责任范围有所扩大。
(5)战争险、罢工险可单独投保,原条款中战争险和罢工险均规定为附加险,只有投保基本险后方可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