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0页(728字)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其责任主要有:

(1)按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委托通知行转交信用证;

(2)按改证申请书的内容修改信用证,并委托同一通知行转交;

(3)审核受益人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保证付款。其付款责任具体如下:

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履行即期付款;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于信用证条款中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对承兑信用证:

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

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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