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如何审证和改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3页(436字)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以确定信用证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审证时,一看是否符合合同条款,二看是否符合《UCP500》的规定,三看有无有损自己利益的条款。如发现不符之处,应提请开证人修改。收到修改通知书后,首先要确认是否由原通知行通知,不能由另一银行通知。如是保兑信用证,还要确认其表面有保兑行的保兑文句,否则保兑行将不对修改后的信用证承担保兑责任。然后还需对修改通知书作仔细审核,如仍不符要求,可再次要求修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在受益人向通知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发出上述通知,当它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内容一致时,则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修改。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对同一修改书中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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