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行使拒付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5页(330字)

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是开证行行使拒付权利的关键。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则开证行可以拒绝接受。按《UCP500》的规定,如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误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应发给寄送单据的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该通知还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交单人。然后,开证行才有权向寄单行索回已经给予该银行的任何款项及利息。如开证行未能按此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直接退给交单人,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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