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涉及的国际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28页(534字)
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由来已久。1889年,英国为了解决它和欧洲大陆各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纠纷,公布了第一部仲裁法,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制度。20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仲裁已发展成为现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并已建立起一套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大多制定有本国的仲裁法,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的仲裁立法,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和文件。例如,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其中最有影响的是联合国在纽约主持制定的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61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196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5年拟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相应增多,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各国对外民商事交往中所起的作用正日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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