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34页(524字)

临时裁决(Interim Award)是指只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某些问题而不是所有问题。临时裁决在仲裁实践中又可分为若干种,主要有初裁决或预裁决(Preliminary Award)、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和中间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临时裁决确定某些程序问题或先决问题,是使仲裁能够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仲裁庭能否作出临时裁决的权力源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可适用的法律。如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国际仲裁规则或某机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一般都规定有仲裁庭可作出临时裁决的条款。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第1款规定:“除作出最终裁决外,仲裁庭亦有作出临时性的、中间的或部分的裁决之权”。部分裁决虽通常归属于临时裁决,一般都不明确加以区分,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部分裁决是有别于中间裁决的。中间裁决通常是指处理有关程序问题或证据问题的裁决,这类问题常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严格地说,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最终裁决,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也不影响最终裁决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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