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38页(420字)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并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仲裁审理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是指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亲自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在开庭审理时,一般的程序是首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没有异议,再由仲裁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首席仲裁员就宣布庭审开始。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是指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不必亲自到庭,仲裁庭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往来函电以及证人、专家报告等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一般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审理申请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