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42页(1092字)

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赋予了仲裁协议以法律效力。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仲裁协议通过对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法院以及对裁决本身的执行力等体现出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除此之外,由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所作裁决的约束力,所以仲裁协议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该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判定无效。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抗辩。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争议事项。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过问。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必须能够依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才有意义,否则仲裁协议只是一项无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亦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涉及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第2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4)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均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协议和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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