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80页(414字)

共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又称交货共同条件或一般条款,是指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条件。根据制定这些条件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共同条件分为三种类型:

(1)格式合同中的共同条件:由格式合同制定者所拟定,其性质与作用和格式合同相同。

(2)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由某一国际组织所拟定,对合同中的各种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与作用。即只有为一国认可,或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才能适用于合同。

(3)国家间的交货共同条件:又称为缔约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是指国家参加双边和多边条约和协定,条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定成为各缔约国贸易机构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共同行为准则。

上一篇:支付条款 下一篇:先决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