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82页(225字)

留置权(Lien)是对货物的控制权,当货物仍在卖方的占有之中时,不论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未收货款的卖方都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即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价金为止。但是,留置权只在卖方保持对货物的占有时才能行使,一旦货物已经脱离了卖方的占有,如卖方为了把货物运交买方的目的地,已经把货物交给了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未收货款的卖方就不能行使留置权,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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