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74页(397字)

不可抗力(Force Majure)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事先规定如双方在发生他们所不能控制的某些意外事故时,不论这种意外事故从法律角度看是否能构成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他们都有延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将各种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洪水、地震、大雪、旱灾等;以及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运等不可抗力事故,商定写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将来如果发生了这些情况,他们即可因此免责。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参见合同落空和情势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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