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税
书籍:消费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2页(649字)
对利息所得征收的税。旧中国曾对政府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征收这种税。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或经付利息者。其课税的范围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等。我国1950年12月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采用税率为5%的比例税率开征利息所得税,规定不减除任何费用,按利息所得款依率计征。1959年,因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证券及垫款的利息所得消失,而银行存款人主要是社会主义企业和职工个人,利息所得税已失去原征税意义,故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20多年以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利息税停征了几十年后又恢复征收,主要是由90年代以后的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的。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从税收理论上讲,开征利息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需求,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此次征收利息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