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1页(283字)

又称分类税制。综合所得税的对称。它是对税法规定的各类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税制。例如,按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划分为若干类,分别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并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而仅限于税法规定的几种所得。税率一般为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法征收。欧洲一些国家和拉美国家大多采用分类所得税,因之被称为“大陆税制”。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课征简便,易于按各类所得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税率。同时,能防止税款偷漏、流失。但是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较好地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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