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97页(673字)

联合国贸法会作为联合国的专门研究机构,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研究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问题。随着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EDI)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广泛使用,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颁发《电子商务示范法》,奠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基本框架。

该法律支持在电子商务方面国际商业合同的使用,批准和承认以电子手段形成合同的规则和标准,为电子合同采用的合同格式和管理设置了查错规则,定义了有效的电子书写和原始文件的特征,提供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支持在法庭和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计算机证据,该法制定了指导和管理全球电子商务合同起草的主要原则:

(1)参与方应自由地在他们认为适合时签订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2)规则在技术上应保持中立(如:规则既不应要求也不应采用特殊技术)、应着眼于未来发展(如:规则不应阻碍未来技术的使用或开发);

(3)作为必要的或实际的要求,现存的规则应被修改,而新的规则应被采纳,以支持电子技术的使用;

(4)实施过程应包括高技术商业部门以及还未在网上运作的业务。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由“电子商务总则”和“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两部分组成,总计4章17条。其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世界各国均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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