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301页(1748字)
《电子签名示范法》第6条至第12条是《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核心内容,分别规定了“签名要求的满足”、“签名人的行为”、“证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信赖方的行为”、“外国证书和签名的承认”,确立了电子签名的基本法律框架。
第6条规定,在法律要求签名的场合,对于一段数据信息,如果一个电子签名被使用,它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任何相关协议,都是可信赖的,那么对于签名的要求就可以满足,该签名对于数据信息生成或传递的目的是适当的。并且,该条对签名的规定,在各国对于签名的要求无论是强制性的或只是简单地规定签名出现的后果,都是适用的。那么,如何确定一项电子签名可以满足法律对签名的要求呢?该条规定:(a)签名数据,在其被使用的背景之下,仅与签名人相关而与其他人没有关系;(b)签名数据在签名的时刻,处于签名人的控制之下而不受其他人控制;(c)在签名时刻之后所作的对电子签名的任何变动都是可发觉的;并且(d)在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与签名相联系的信息的完整性时,在签名之后对于该信息的任何变动都是可以发觉的。
第7条规定,“制定法律的国家规定具有适当资格的任何人,组织或团体,无论性质公私与否”都可以决定哪一种电子签名可以满足本法第6条的规定,并且该决定应当与公认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第8条规定,签名人在使用电子签名时负有的义务,应当尽可能合理地注意避免其签名数据未经授权被他人使用;在签名人知道签名数据已经受到了侵害;或者签名人了解的情况导致出现了签名数据可能已被侵害的实质危险时,他应当未经不合理迟延地通知其可能预料到的依赖电子签名行事的或为电子签名提供支持服务的任何人。如果签名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他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9条规定,如果证明服务提供者为一项可能作为有法律效力的签名而使用的电子签名提供证明服务,他应当:按照其关于自身政策和行为的表述行事;在证书使用期内,尽合理注意保证它所作的一切与证书有关的或包括于证书之中的具体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合理的可行的方式使信赖一方能够从证书中获得确信;要确保及时的撤销服务的有效性;在进行服务时使用可信赖的系统、程序和人力资源。证明服务提供者将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10条规定,在电子签名使用过程中涉及电子签名的可信赖性或可靠性时,对于证明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可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a)财务和人力资源,包括现有的资产;(b)硬件和软件系统的质量;(c)制作证书程序、处理制作证书申请的程序以及保存记录的程序;(d)证书中确认的签名人及潜在信赖方的信息可获得性;(e)受一独立机构审核的规范性和范围;(f)官方、可信赖机构或证明服务提供者做出的服从上述规定或上述规定已经实现的声明,或者(g)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第11条规定,在电子签名中,有信赖利益的一方同样负有相应的义务,如果信赖方没有采取合理步骤查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或者在有一证书支持电子签名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步骤:查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中止或撤销;并且注意关于证书的任何限制,那么他将承担因其自身疏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12条是关于外国证书和签名的承认,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的国际属性。该条规定,在决定一证书或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时,不得考虑以下因素:发出证书或电子签名生成或被使用的地理位置;或者证书的发出者或签名人的营业地的地理位置。如果一项证书能够提供实质上相同的可靠性,那么在法律制定国以外发出的证书,在法律制定国内应当具有与在该国国内发出的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此相对应,如果一个电子签名能够提供实质上相同的可靠性,那么在法律制定国以外生成或使用的电子签名,在法律制定国内应当具有与该国国内生成或使用的电子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